为了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敦促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〔2005〕第21号),现对我院本科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相关学籍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。
??? 第一条? 学院对未如期达到基本学分标准的本科学生,分别作出“学籍预警”、“留级重修”或“退学”三种形式的处理。
??? 第二条? 在对本科学生学习成绩审核时设置的“基本学分标准”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:
??? 1、相应专业(方向)人才培养方案中截止于当前学年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数;
??? 2、选修课(含指〔限〕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)总学分平均于规定的学期(四年制本科第3-7学期,五年制本科第3-9学期),截止于当前学年的累计数。
??? 各专业(方向)、各年级具体的“基本学分标准”将另行公布。人才培养方案中的“课外实践及讲座环节”学分暂不纳入成绩审核范围。
??? 第三条? “学籍预警”是对未达到“基本学分标准”的本科学生所给予的警示性告知,每学期末开展一次成绩审核与学籍预警工作。
??? 第四条? “留级重修”和“退学”是对未达到“基本学分标准”且程度严重的本科学生所给予的学籍处理,每学年末开展一次成绩审核与“留级重修”或“退学”的学籍处理。具体如下:
??? 1、四年制本科一、二、三年级或五年制本科一、二、三、四年级学生所获学分累计未达到截止于当前学年“基本学分标准”的50%,给予“留级重修”处理;
??? 2、四年制本科二、三年级或五年制本科二、三、四年级学生所获学分累计未达到截止于当前学年“基本学分标准”的15%,给予“退学”处理。
??? 第五条?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“留级重修”最多不超过两次,留级重修两次后再次达到“留级重修”或“退学”处理标准者,予以“退学”处理。
??? 第六条? 被给予“学籍预警”的本科学生,需按照学院关于课程重修的管理规定,重修不合格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。毕业年级本科学生若仍有课程未通过重修考试,可以在结业离校后,再行申请课程重修与考试(见第十条)。
??? 第七条?被给予“留级重修”处理的本科学生,注册在低一年级、编入所在专业(方向)低一年级班级,重新修读考试不合格的课程、参加该班级的各项活动。“留级重修”的本科学生在按规定重修课程的前提上,在排课、上课等时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,可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(方向)高一年级课程,如提前完成高一年级学业(至少达到高一年级的基本学分标准),可申请回到原年级。
??? 第八条? 被给予“退学”处理的本科学生,由学工处颁发肄业证书。
??? 第九条? 本科四年学制修满四年或五年学制修满五年,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本科学生,可选择“结业离校”,也可以选择“留级重修”。
??? 第十条? 选择“结业离校”的本科学生,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及考试。考试合格,发给毕业证书,但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??? 1、未完成必修与指定(或限定)选修课程者,可以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、一年之内,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合格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(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)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相应课程重修、未参加课程重修考试、或重修考试仍不合格的本科结业生,不再享有课程重修及考试资格,不能换发毕业证书。
??? 2、未完成任意选修课程者,可以在结业离校后第一学期的第一、二教学周内,到教务处申请办理课程选修及考试手续(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)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办理课程选修手续、未参加课程考试、或课程考试不合格的本科结业生,不再享有课程选修及考试资格,不能换发毕业证书。
??? 第十一条? 学生的学习成绩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;学籍预警或学籍处理工作由学工处负责,所在系(院)在学工处的组织下具体落实。学籍预警或学籍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,由学工处审查盖章后,一份交由学生所在系(院)存档,一份交由学生所在系(院)寄发学生家长,一份交由学生所在系(院)签发学生本人。
??? 第十二条? 学生如对学籍预警或学籍处理有异议,可在接到通知单后、于新学期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教务科核查成绩,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辩。学生如对教务处回复的核查结果仍有异议,可在接到核查结果后、于一周内向教务处和学工处提出申诉。
??? 第十三条?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武汉音乐学院本科学生学籍警示处理暂行规定》(武音院字〔2009〕65号)即时废止;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合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
??? 第十四条?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工处负责解释。